理想的合作者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是理性的、有限的和克制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长期信任。而且要求双方能力互补,才能更默契地合作。
1.合资企业必须做到账目公开,手续齐全。投资者应签订股东投资经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盈亏分配与分担作出明确约定,以达到相互约束、精诚合作的目的。
2.订立书面合作协议:认真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后财产分配、合伙企业解散等事项,避免发生纠纷。
3.注册公司后的客户资产管理。原则上,客户资源,尤其是大客户资源,应由双方共同控制。
4.风险和利益共享。正常情况下是按股份比例分摊。
5.注册公司后,合作的人员有四个要素:财务会计、出纳、公司经理、客户管理。这四个要素中,合资双方原则上各控制一半,具体操作是从四个岗位各派两人共同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和出纳各一人,经理和客户资产管理各一人。
朋友归朋友,生意归生意。在注册公司之前,应该用白纸黑字写一份协议。
1.注册资本要到位。
2.坚决按注册资本分配利润。
3.报销需按一定权限签字并提前协商。
4.公司里有一定负债的东西按照公司的制度领工资。
5.不要提取资金。
留抵退税后附加税的处理怎么办?
对于税务问题来说很多企业都存在着致命的问题,如若不注意的话,那么企业可能瞬间便陷入万劫不复之地。那么留抵退税后附加税的处理该怎么办?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与税法同时施行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财政部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简称“税务总局26号公告”)也明确,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前述税务总局26号公告还在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再第六款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28号公告第二条还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现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项目有,全面试行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涉及到的纳税人面广户多,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再次提醒,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城建税及附加。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如果没有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财政部28号公告、税务总局26号公告以及80号文件相应规定了前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所有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上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